日本想“翻舊賬”解禁集體自衛權
  彭永清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6日在北約理事會會議上發表演講,表示決心通過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共同社稱,日本政府不顧外界反對,強行推動解禁集體自衛權的重要依據,是1959年日本最高法院對“砂川事件”的判決中“沒有否定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但就連日本國內也普遍對這個說法表示質疑。那麼所謂“砂川事件”是怎樣一起事件呢?
  上世紀50年代,東京都砂川町居民和全國學生聯盟發起一場反對美軍基地擴建的運動。當時美軍正大規模在遠東修建軍事基地,確保在該地區的戰略地位,而日本正是其建設的重中之重。1955年3月,駐日美軍為方便轟炸機起降,嚮日本政府提出擴建小牧、橫田、立川、木更津和新潟等5個機場的要求。同年5月4日,日本專門為駐日美軍提供物資的特別供應廳東京供應局宣佈,將擴大立川基地。然而此時日本正掀起一股以反美情緒為基調的戰後民族主義思潮,當地居民很快決定“絕不允許美軍擴大基地”,並組成反抗同盟。他們於5月8日召開反對集會,並於12日決定成立由砂川町全體議員組成的鬥爭委員會。8月2日,鬥爭委員會正式成立,隨即得到日本社會黨及勞動者農民黨的廣泛支持,他們決心阻止政府徵用土地。
  1956年10月13日,砂川町芋田農民、工人和學生在抗議中與武裝警察發生衝突,併發生流血事件,導致1198人受傷,13人被捕。次日,日本政府被迫中止土地測量。然而1957年7月8日,日本特別供應廳東京供應局又強行對砂川進行土地測量,部分反對基地擴建的游行隊伍砸毀美軍豎立的禁入柵欄並衝進基地內數米的範圍,繼而引發衝突。結果7名衝進美軍基地的示威者因違反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制定的《刑事特別法》被起訴。
  作為戰後日本反美反基地鬥爭的象徵,該事件備受關註。1959年3月30日,案件在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審判長伊達秋雄認為《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和美軍駐留日本違背憲法,稱“日本政府允許美軍駐留,與是否擁有指揮權和出兵義務無關,違反了日本憲法第九條第2款前半部分的規定,是保持戰鬥力的表現。而且《刑事特別法》處罰條款也與憲法第31條不符,因此說被告違反該法不合理。”他判決《刑事特別法》無效,同時宣佈全體被告無罪。該判決因審判長姓氏被稱為“伊達判決”。
  日本學者近年發現,美國在“砂川事件”中介入日本的司法程序。在東京地方法院宣判的第二天,時任美國駐日大使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二世就與日本外相藤山愛一郎舉行會談,要求日本政府迅速採取行動糾正判決,並提出應不經東京高等法院而直接向最高法院越級上訴。同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迴避了對《刑事特別法》和《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的合憲性審查,裁定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的“放棄戰爭、禁止保有武裝力量”,並沒有否定日本作為主權獨立國家所固有的自衛權,可以採取必要的自衛措施,同時駐留在日本的外國軍隊也不應該理解為“戰爭力量”。最高法院後來撤銷了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最終被告被判有罪。
  不過美軍不願過於引起日本民眾敵意,經過十年多的紛爭,終於放棄原計劃,決定將基地從立川遷至橫田,並於1977年將立川基地全部返還日本政府。
  由於“砂川事件”暴露出日本安保體制和憲法體制的矛盾,對於日本政治的影響極大,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遭到強烈批判。日本政府顯然不可能允許判定日美安保條約違憲,因此該案最終審判結果實際是政治妥協的產物。
  如今日本政府和自民黨更進一步試圖將日本最高法院當年的判詞,當成解禁集體自衛權的理由。然而日本專家和有關人士紛紛質疑這種說法,表示“聞所未聞”、“時至今日為何舊話重提”。公民黨副代表北側一雄說:“判決中提到的自衛權,指的是國家的防衛,即‘個別自衛權’。”日本眾議院法制局也就判決進行說明,稱“判決說的自衛權是‘個別自衛權’。”在第一次安倍內閣任內閣法制局局長的宮崎禮壹強調,“判決儘管沒有對‘個別自衛權’予以限制,但並未談及集體自衛權”。▲  (原標題:日本炒作砂川事件 欲“翻舊賬”解禁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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